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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网吧雇“凶”黑瘫对手 俩被告获刑

IT资讯 1551 0 2016-2-2 15:13

辽宁省首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宣判网吧雇“凶”黑瘫对手 俩被告获刑  网吧经营业主突然发现,网吧的生意越来越差。顾客纷纷反映,网吧的机器一开机就网络中断、蓝屏、电脑瞬间瘫痪。  连续4个月,网络高手 ...


辽宁省首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宣判

网吧雇“凶”黑瘫对手 俩被告获刑

  网吧经营业主突然发现,网吧的生意越来越差。顾客纷纷反映,网吧的机器一开机就网络中断、蓝屏、电脑瞬间瘫痪。

  连续4个月,网络高手都没找到“幕后黑手”。

  报警后,顺着网络抓获了两人,竟然是另一家竞争对手的网吧经营者雇佣网络黑客、租用境外服务器恶意攻击所致。

  近日,这起辽宁省首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宣判,两名被告均获缓刑,并处罚金。

  网吧连续被黑4个月

  大连人徐铭经营了两家网吧,平时生意不错,会员众多。

  但2013年6月至10月末期间,他突然发现顾客越来越少,所有人都反映网吧的机器出了毛病,一开机就无法上网、蓝屏,而且立即弹出各种资源,让电脑瞬间无法处理,死机。

  徐铭报警后,竟然揪出了网络黑客。

  原来,被告人周政怀疑自己经营的网吧被同为网吧经营者的被害人徐铭使用网络攻击致经营受损。为打击报复,周政通过网络雇佣黑客攻击被害人网吧网络、自己租用境外服务器非法控制大量“傀儡机”,使用黑客软件攻击被害人网吧网络、通过网络雇佣大学生采取内网攻击方法攻击被害人网吧网络。

  导致徐铭经营的大连两家网络会所遭到网络攻击,给徐铭的两家网吧造成巨大影响,生意遭受严重损失。

  黑别人“上瘾”竟连锁效应

  周政报复成功后,在明知另一名被告人谭峰购买黑客软件用途的情况下,发送网络端口给谭峰为其测试软件效果后,于2013年9月23日以淘宝店卖一体机形式将黑客软件卖给谭峰,非法获利人民币1995.12元。

  而后,谭峰也因自己经营的网吧与他人经营的网吧有竞争关系,为报复遂使用从周政处购买的黑客软件,非法控制大量“傀儡机”,使用黑客软件攻击被害人网吧网络,于2013年9月至10月末期间,对两家网吧进行网络攻击,对两家网吧造成影响。

  谭峰成功后,又把自己使用的黑客软件卖给了另外一家网吧经营者许力,同样用于攻击他人网吧,非法获利3000元。

  两人均因自己的行为获刑

  案发后,被告人周政赔偿被害人徐铭人民币10万元,取得谅解。被告人谭峰赔偿两名被害人各人民币4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政、谭峰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核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两名被告人利用黑客软件控制“傀儡机”对他人网吧进行网络攻击,对网吧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政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谭峰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为化名)

新闻延伸

  何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强、涉案人员多且居住分散、作案手段科技化等特点,取证很难。

  提醒市民使用网络时,不要相信类似“中奖”等诈骗信息和随意打开不明来历的电子邮件等。当计算机自动弹出网页或广告信息时,不要轻易点开,谨防木马程序侵入,并定期修复操作系统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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