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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网吧版权维权手册

IT资讯 2196 0 2016-3-17 17:49

近几年,欺诈陷阱、垄断挤压、强权政策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上网服务企业。有的上网服务企业被恶意骗财,有的上网服务企业被版权商给告上法庭,有的上网场所一直受垄断公司的盘剥,业主为此承担了很大的损失。其实,上 ...

近几年,欺诈陷阱、垄断挤压、强权政策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上网服务企业。有的上网服务企业被恶意骗财,有的上网服务企业被版权商给告上法庭,有的上网场所一直受垄断公司的盘剥,业主为此承担了很大的损失。其实,上网服务行业本身已经进入微利生存的时代,且不谈上网场所内部恶性竞争的问题,仅前几项足以让上网场所难以立足,这些来自社会的压力成为制约上网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更切确的说是影响了上网服务行业的正常发展。

 

1、欺诈威胁

 

a、恶意欺骗

 

去年五月份,安徽省巢湖市一名蒋姓男子分别到三个上网场所进行诈骗。其谎称要购买游戏充值卡,在拿到卡后趁业主不注意偷拍了充值卡卡号和密码,接着找机会溜走。蒋某用这种方式,先后诈骗上网场所老板1500元。直到9月28日,巢湖市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蒋某构成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b、黑客威胁

 

去年2月,甘肃省敦化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多次接到上网场所业主投诉。业主反映网络频繁掉线,无法正常营业;某上网场所网管充值Q币之后,发现1931个Q币没有到账。经过民警侦查,发现这些异常与一个13岁的敦化少年有关,他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上网自学成为一名“黑客”。事后,少年如实交代了自己非法入侵上网场所收费系统、诈骗钱财的违法事实。

 

c、蓄意“碰瓷”

 

河南省郑州市“新概念网吧”的业主杨凤英介绍过几年前的一个诈骗案例:7月初的某个晚上,大约9点多钟,新概念网吧里来了一位三十多岁的顾客,该男子很自觉的出示身份证做登记,拿到上机卡后,却不急于上机而是匆匆离开了上网场所。过了一会,一位三十岁左右的女子拉着一个十五岁上下的男孩来到吧台,举着孩子手中的电脑上机卡,声称上网场所接纳了自己未成年的孩子,以举报到媒体及管理部门相威胁,要求只有两个字:“赔钱”。并很内行的告诉业主,如果上网场所被曝光了到时就要罚一万五甚至关门。

 

业主通过门卫和收银员的回忆和电脑查证,才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即“碰瓷”者的伎俩:原来他们三人是一伙的,那男子负责去上网场所办卡,然后出门将上机卡给在外等候的男孩,再由女子带着男孩以找人的名义进入上网场所,随即以男孩手中所持上机卡为凭据,宣称上网场所接纳了未成年人,再以媒体曝光、管理部门罚款来要挟,目的只有一个:让业主花钱息事宁人。

 

d、冒充上级主管

 

2012年的某天上午,重庆綦江警方两次接到上网场所业主报警称,有人冒充劳动局工作人员收取学习资料费。经查处,警方摧毁一个三男一女的诈骗团伙,专门冒充劳动局干部督察劳动法,先后在渝中、渝北、北碚、綦江、万盛等地,以检查是否给职工购买劳动保险为名,诈骗工地、上网场所、酒楼等地的业主。作案100余起,涉案金额4万元。

 

今年1月份,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的某上网场所工作人员遭“民警”讨要财物。事后,工作人员通过询问业主才知道收到了欺骗,虽然被骗金额较少,但是行为恶劣,影响了上网场所的经营秩序。

 

e、连带责任

 

去年四月份,37岁的徐州男子朱某在一家上网场所上网19个小时,实在太累了就到沙发上休息。2天后,上网场所工作人员发现不对就报了警,经医务人员检查朱某已经死亡。朱某的母亲张某认为上网场所没尽到服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8万余元。徐州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网场所疏于提醒,违反了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应承担1/10的违约责任,裁定赔偿6.8万余元。

 

应对方式:

 

针对上网场所所进行的诈骗、威胁、碰瓷等手段层出不穷,令上网场所业主防不胜防,上网场所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从主观上看似乎只能寄托给社会执法部门。然而,这些恶性事件在提醒上网场所要遵纪守法的同时,也对上网场所的经营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注意安装摄像头,张贴社会主义法制类的宣传标语,加强对自身及周边环境的监督;在遭遇诈骗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报警,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上网场所要洁身自好,对于责任界定不清的案件要据理力争,主动维护好自己的经营权益。

 

2、垄断压榨

 

a、价格垄断

 

去年9月中旬,浙江省苏州市数百名上网场所业主围住昆山震川路的电信营业厅,抗议新出台的上网场所宽带接入资费政策。根据江苏电信新发布的上网场所宽带接入资费,费用为100M宽带的接入费用为12000元/月,10M的宽带接入为4000元/月,分别比以前的资费标准上涨2倍和4 倍。这些“不可思议”的数字敲击着所有上网服务行业从业者的神经,苏州市上网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不站出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b、版权垄断

 

2009年4月22日,微软就版权问题向上网服务行业“开火”,首先波及的是东莞的上网场所。

 

2009年4月~6月,东莞上网场所业主代表与微软进行了3次公开谈判,希望解决上网场所购买微软操作系统的问题,但3次谈判均告破裂,主要的原因就是定价问题。

 

2009年12月,微软向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动感网络赔偿60万元。

 

2010年5月上旬,微软考虑到案情严重性,将赔偿金由60万元追加至158万多元。原定于2010年5月12日的庭审后延。

 

2010年7月30日,在市中院,微软与动感网络对已交换的证据进行质证,均表示愿意调解。

 

c、恶意版权

 

2012年,重庆市南岸区的两家上网场所因私自安装了《三国群英传》系列游戏供玩家体验,被该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不仅如此,仅南岸区就有40多家上网场所因安装《仙剑奇侠传4》、《三国群英传3》等游戏,被游戏公司起诉。


 

重庆网络文化产业协会副会长王珂华对几家游戏公司状告上网场所的做法,既无奈又气愤。重庆市有近千家上网场所先后成为被告,数量占了全市上网场所的近三分之一。此外,高达万元的索赔,实在是贵的有些离谱。

 

应对方式:

 

这些例证只是垄断和被告侵权案例中的凤毛麟角。知识产权的索赔在上网服务行业属于新生事物,近几年这种类型的案件比较多,而且被告侵权和垄断维权两者存在诸多不同,所以要分开对待。

 

垄断维权:垄断维权是上网服务行业维权中较难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有专家认为,中国反垄断的权力设计增大了对央企的反垄断难度。

 

就目前而言,《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权集中到反垄断委员会,并只有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三家拥有《反垄断法》的执法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史际春曾表示,《反垄断法》没有将反垄断法执法权授予电信、邮政、银行、保险、电力、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导致特殊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权给了不十分专业的机构,有能力、懂行的机构没有执法权。比如,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产业不十分懂行,就很难搞得清楚其中的竞争问题,哪些行为构成或不构成不正当的竞争和不合理的垄断,也就很难在第一时间介入进行有力、到位、有效的执法。

 

在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边界模糊的情况下,很多产业问题都是协商解决。比如前文提到的技术垄断和宽带接入价格垄断,上网场所业主只能通过上网服务行业协会出面交涉,受上网服务行业长期被边缘化的影响,即使正常维权也会出现“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局面。

 

除了上文提到的游戏侵权,影视侵权、歌曲侵权等形式的侵权现象也大量存在。个别不法分子,打着维护知识产权的旗号,即通过取证、起诉、索赔等方式损害上网场所利益,业主就只能硬着头皮上法庭。维权有困难不代表无计可施,通过认真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据理力争,还是能够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一,注意权利人的版权是否可诉版权?可诉版权可以从有效版权、初始主体、权利性质、权利种类、作品类型、保护期限 等方面来逐一分析,因为这里的每一点都会影响到原告持有的版权是否具有在实体法上获得支持的可诉性。例如版权的保护期限有一定的年限,也只有保护期内的作品才享有版权。

 

第二,确定作品类型是否归原告方。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了很多作品的类型,权利人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即诉争的作品必须与权利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具有一致性。比如,一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而这首歌的词曲创作权归创作者所有。

 

第三,要求原告明确侵犯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版权人享有十四项种权利,其中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财产权利中有比较常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有些情况下,同一个作品的不同权利归不同的人享有,原告不能含糊指责上网场所业主侵权。

 

第四,查明权利人是否享有专有权利。著作权法规定,只有著作权人或者获得专有授权的权利人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 只有当主体的权利是专有性质的时候,才能排斥其他人的使用,或者说其他人未经许可的时候才侵犯了他的垄断利益。有些作品版权的转让或者授权会多次发生,因此只有诉讼主体的每次转让或者授权合法时,才能作为适合原告提起诉讼。

 

第五,要求原告出示公证书、公章和工商执照副本的原件以供质证。有些不法分子会假造这些东西,因为这类诈骗公司是采用广泛撒网的方式,对多家上网场所“取证”,因此,公证书中存在大量的虚假公证行为。甚至所谓的公证人员根本就没到过上网场所,纯粹是看到诉讼上网场所有利可图。(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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